澳門立法會議員、執行委員會第一秘書、粵澳工商聯會會長施家倫表示,夏寶龍主任在致辭中對香港、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運作提出重要指導意見,對今後澳門立法會依法履職、正確履職、盡職履責提供了重要遵循。結合澳門立法會的履職實踐經歷,想談談,在行政主導體制下,立法會如何配合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。
澳門基本法確立了行政主導的政治體制,行政長官在澳門特區政權架構中處於主導地位,行政及立法機關按照基本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履行職責,兩者既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,並應保持良性互動,從而達至良政善治的效果。為了達到這效果,關鍵是要處理好行政和立法之間的關係,以優質的立法工作和監督工作實現高質量民主。首先,要有高質量立法,立法工作必須緊扣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,具備前瞻性、科學性和可操作性。其次,要求高質量監督,這種監督應是建設性的、專業的、以結果為導向的,目的是為了促進政府工作改進、提升施政效能。它要求立法會不僅能發現問題,更能提出有見地的改進建議,並跟蹤問效,推動問題實質性解決,最終轉化為民生福祉的切實提升。立法會的角色正是實現這種高質量民主的關鍵一環,它與行政機關的關係,本質是在"一國兩制"和基本法框架下的協作夥伴關係。
澳門立法會議員由直接選舉、間接選舉和行政長官委任三種方式產生,體現了均衡參與的原則。二〇二五年九月,澳門舉行了第八屆立法會選舉,這是為全面落實"愛國者治澳"原則而修改《立法會選舉法》後舉行的首次選舉,意義十分重大。新一屆立法會的組成有兩大突出特徵:第一,深厚的社團背景與廣泛的社會聯繫,使立法會能更有效地彙聚、傳導民意,也為政府政策推行提供了重要的社會支持與溝通管道。第二,行政長官通過委任資深法律人士、教育界代表及科技企業家等各領域專家,彙聚專業力量,顯著強化新一屆立法會的治理能力。作為澳門政治體制的關鍵一環,必須將立法會配合政府施政,置於國家發展戰略的全域中來理解,落實好中央戰略意圖。中央希望澳門落實好的核心任務主要包括:一是推動經濟適度多元發展,特區政府為此制訂了"1+4"適度多元發展策略。二是建設好"一中心、一平台、一基地、一高地"。三是高質量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,落實好主體責任,以習近平主席"三個要看,三個有沒有"檢驗標準,推進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建設。這些任務就是特區政府施政的"總綱領",也是澳門立法會工作的立足點。立法會的所有工作,無論是立法還是監督工作,都應以此為尺規,判斷是否有利於這些國家戰略和澳門任務的落實。
長期以來,澳門行政、立法關係總體保持和諧順暢,形成了"合作型"模式。然而,面對艱巨的發展任務,傳統模式也面臨挑戰。在立法方面,存在的問題主要是立法前瞻性與儲備不足,立法速度有時跟不上發展需求,法案審議過程中的細節博弈也可能影響效率。在監督方面,問題在於監督的深度與精度有待提升,監督有時較為"碎片化",對重大政策、公共工程、財政開支的系統性跟蹤和專業評估不足,從"提出問題"到"推動解決問題"的閉環尚未完全形成。因此,行政立法關係的目標,應從"順暢型合作"邁向"高效能協同"。這要求立法會在理念上更加主動,從被動審議轉為主動共建;在功能上既支持又監督,實施建設性監督;在結果上聚焦發展成效,以經濟民生實績檢驗合作成果。
第八屆立法會履職以來,各項工作都展現新思維和新氣象。立法會在立法規劃、法案起草和審議階段加強和行政部門的溝通,提早了解法案的內容,嚴格按照與政府制訂的時間表推展工作,提升審議法案的效率。在監督工作上,優化跟進委員會的工作方式和提升工作效能,推動政府落實具實效性的優化施政措施。議員履職的能動性和品質也有較大提升,如工商金融界別的議員每周恆常例會,主動走入各行業團體作調研,強化對專業議題的認識和業界訴求的了解,委任議員亦設立了聯合辦公室和服務處,打開門接待市民。在質詢實效上,政府回覆議員質詢更加直接具體,行政立法的溝通質量有明顯提升。這些探索雖然仍在初期,但方向是明確的,就是要打造一個政治上可靠、履職上專業、運作上高效的立法機關。
我從二〇一三年開始進入立法會服務,在這十幾年的工作中,深刻感受到,特區政府和立法會的使命任務是一致的,就是要謀發展、惠民生,凝聚共識、找出對策,將目標願景轉化為惠及居民的發展成果和發展機會。
二〇一七年開始,我有幸在全國人大代表崗位上履職學習,親身體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各項運作,始終堅持中央精神、聚焦中心任務、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,這對澳門立法會具有重要借鑒和啟發意義。結合澳門實際,對立法會工作,我提出以下建議:
第一,完善議員履職的專業保障體系。建議強化立法會的研究支持功能,設立更為專業、實體化的研究機構,為議員提供深度的政策分析報告、資料支援和域外經驗借鑒。同時,建立常態化的專家諮詢機制,圍繞現代金融、科技創新等重點領域開展培訓,持續提升議員的專業素養。
第二,建立圍繞核心任務的"清單式"工作規劃。立法會可與特區政府協商,共同制訂一份緊扣"1+4"產業發展、橫琴建設等核心任務的年度及中期"立法與監督重點事項清單",並向社會公開,使雙方工作目標更明確、計劃性更強,也便於公眾監督。
第三,推動監督模式向"結果導向"深度轉型。對於重大事項,可責成相關委員會設立限期跟進機制,定期評估政府改進措施的落實成效。對於重大公共項目,可探索引入協力廠商績效評估。
第四,優化委員會的"前期介入"與溝通機制。將目前立法規劃、法案草擬的溝通做法進一步制度化、常態化。鼓勵各常設委員會在政府醞釀重大法案的早期,就基於自身調研主動提出專業意見,從源頭提升法案品質,暢通立法流程。
